Sunday, 31 July 2011

买屋遇不平,找仲裁庭

人人都想居者有其屋,但购买房屋并非一般消费那么简单,付了钱就马上拿到成品。尤其我国一般是采用先售后建的模式,让购屋者在房屋建竣前后,面临各种潜在的风险。
例如发展商延迟竣工、房屋计划最终被搁置、建竣房子一迁入就一堆问题…等等都不再是新鲜事。不幸遇上这类问题,购屋者未必需要花大笔钱请律师,反而可以自行入禀购屋者仲裁庭仲裁庭(Tribunal for Homebuyer Claims)。

对很多人来说,购买房子是一生中最大的消费,而且必须承担数十年的贷款供期和利息开销…。一旦不幸地碰上不负责任的发展商,购屋者可能面对各种不利问题或麻烦,最可怕的就是房屋计划被搁置。许多人却因经济能力有限,无法委任代表律师,又不知道该向谁求助,只好默默地等待发展商的好消息。 但其实,本地设有一个专门为这些购屋者“主持公道”的管道,那就是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旗下的购屋者仲裁庭(Tribunal for Homebuyer Claims)。
成立于2002年12月1日的购屋者仲裁庭(以下简称仲裁庭),顾名思义,就是提供给购买住宅产业的买家使用的仲裁庭,而非购买其他类型产业的买家。

不需要代表律师
而所谓“购屋者”,除了直接向发展商购买房子的买家,也包括向第一买家购买房子的买家(即第一买家在保修期期间便脱售给第二买家,因此,后者面对的房子相关问题时,是向发展商查询和追究)。

创办亿达法务办事处(Chur Associates)的陈佐彬律师说,买家所购买的产业,一定要是住宅产业,并且是向一个有执照及在房屋发展法令管制下的房屋发展商购买。
他解释,如果发展商没有执照,这将属于刑事案,或者民事诉讼,纠纷因而无法透过这仲裁庭解决。“而所谓仲裁庭,就是所有程序和法律形式都比较轻松,不需要太拘谨,没有很多技术上的问题,而且重点是…不需要代表律师。”

所以,仲裁庭基本上由一个来自房屋及地方政府部,而且理解和具备购屋相关纠纷知识的代表来主导,聆听购屋者和发展商的说法后,再判决。 “由于没有太多程序上的问题,仲裁庭提供比较简单、便宜和快速的方案给购屋者,以向房屋发展商索取赔偿或损失。”

须符合的条件
想通过仲裁庭讨公道,须符合以下条件:
1. 控诉申请在以下事项开始算起,少过12个月时间内提出:
●房屋竣工证书(CCC)或合格证书的发行日期。
●买卖协议(SPA)内所拟定的保修期(Defect Liability Period)的截止日期。
●其中一方终止买卖协议的日期,而这终止情况在房屋竣工证书或合格证书发行日期前发生。

2. 每项控诉的索赔额不超过5万令吉,除非:
●索赔人同意放弃其余的赔款。
●发展商以书面同意愿意透过仲裁庭解决问题。

仲裁庭权限
●权限 - 除了总索赔额超过5万令吉的案件(除非发展商同意),仲裁庭的审判权有其他限制,即不可以听审以下类型的案件:

1. 收回土地(recovery of land),或土地权。
2. 与这些争论相关的案件:遗属授权、商誉、任何诉讼产(chose in action),或者任何商业机密或其他知识产权。
3. 因个人受伤或死亡所引起的事故。

●追溯权利 - 尽管只在2002年底才成立,但根据房屋发展法令(HDA),这仲裁庭拥有追溯权利,审理在仲裁庭成立之前发生的案件。
陈佐彬说:“这表示,仲裁庭可以审理2002年12月1日之前签署买卖协议的案件,而这些案件也不需要符合上述的12个月限制。”

最高索偿额5万 逾者可民事追讨
陈佐彬说,如果超过12个月,就必须使用民事诉讼,因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限是6个月(从问题发生日期开始计算)。他补充,仲裁庭只是购屋者提出控诉的其中一个管道。

同样地,如果索赔额超过5万令吉,购屋者就必须使用民事诉讼。
“或许,最高索赔额为5万令吉是仲裁庭的主要缺点,但在许多情况下,可索取更高赔额的案件,意味着相关房子的价格很高。”
“这表示该购屋者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,透过民事诉讼来解决问题。因此,这类购屋者不受仲裁庭的索赔额限制所影响。”
与此同时,由于这仲裁庭的成立旨在保护购屋者,即购买房子供自己使用的人士,它可能不会审理购买房子作为投资用途的人士。

入禀流程手续
了解作为购屋者的权力后,购屋者也必须掌握仲裁的流程和手续,以便提出申诉。呈交文件后,仲裁庭将在1个月半至2个月时间内,通知索赔人听审的日期,也会给予后者两份Form 1。届时,索赔人必须在少过14天时间内,将其中一份Form 1交给相关的发展商。

至于发展商,若有意提出反诉或辩护,则可以在接获索赔人的Form 1之后的14天内,呈交Form 2(4份)和10令吉费用予该仲裁庭。 之后,索赔人同样也可透过呈交Form 3和另10令吉费用,对发展商反诉提出辩护。

60天内裁决
仲裁庭会在听审第一天开始计算的60天内作出裁决,它也可能做出以下任何或超过一项裁决:
●退还购屋者或任何其他人士已支付款额。
●一方面必须遵守买卖协议。
●以金钱来赔偿任何损失。
●相关合约被全面或部分地修改或取消。
●任何方面必须承担成本。
●每年支付不超过8%的利息额,除非有关方面用意其他方式。
●驳回索赔和起诉。

同时,仲裁庭所做出的所有裁决和商协解决结果:
1. 是对各相关方面的最终判决。
2. 都被视为推事法庭(Magistrate's Court)或地方法庭(Sessions Court)的庭令,因这案件或需按照法律来执法(仲裁庭秘书将呈交一份裁决复本给有司法权的法庭)。

无法和解才开庭
在听证日14天内,仲裁庭会发出 Form 4 通知书给索赔人和发展商,以通知听证会的日期、时间和地点。 陈佐彬指出,双方(索赔人和发展商)一定要出席听证会,如果未能出席,他们必须有过信件来授权一名代表出席听证会。
“双方皆不需要任何代表律师,但他们有权利提出证据、传召任何证人,或提供任何文件、记录或有必要的东西来证明各自的说法。

自行安排证人
“证人方面,由于仲裁庭并不是法庭,没有法庭的权利,所以不须透过文件来传召证人。索赔人和发展商可以自行安排有助提供证据的人士出席。”
据陈佐彬,在听证会上,仲裁庭最主要的目标就是让双方和解,进而会尝试达致双方都赞同的结果。 他举例说,一名购屋者因房子延期6个月交货而欲向发展商索取1万令吉赔偿额,在听证会上,仲裁庭主席会先询问发展商是否同意赔偿1万令吉。

“假如这发展商表示只愿赔偿5000令吉,仲裁庭主席会再询问索赔人是否同意,如果接受,问题便解决。但如果不愿接受,而要求8000令吉,主席会尝试询问发展商的意见,好让双方能够和解。”
他说,一旦聆听双方的意见但仍然无法和解,仲裁庭主席就会开始审问,要求双方做解释,再做最后的裁决。

不遵守裁决可被罚
不遵守裁决,有何结果? 当然,发展商必须在仲裁庭主席指定的期间内,遵守和执行裁决;但如果发展商不遵守裁决,索赔人(购屋者)可向房屋及地方政府部的执法部(Enforcement Division)投诉。

陈佐彬说,房屋及地方政府部调查后,会采取以下行动:
1. 将有关的发展商列入黑名单(未来不会再批准该发展商的发展计划)。
2. 对相关发展商采取法律行动(如果有必要,视情况而定)。
一旦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采取法律行动,案件会交由检控单位(prosecution),以刑事案方式来处理,而刑事处罚方式包括:

●罚款不少过5000令吉,但不超过1万令吉;或
●监禁不超过2年(董事);或
●两者兼施

如果是重犯,相关违反者将面对每日最高1000令吉的罚款,直至遵守判决为止。 此外,不遵守上述判决也将导致法庭采取行动,即暂停或吊销发展商的执照。

提控与注册程序
首先,索赔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给仲裁庭:
●填妥的 Form 1(4份)
-如果房子是联名购买的,必须提供两者的姓名、身分证号码和签名。

●索赔书(Statement of Claim)
●买卖协议(SPA)
●发展商所提供的移交空置管理权(Delivery of Vacant Possession)函件(尤其对于索取延迟交货利息的购屋者)
●10令吉费用

立场稍微偏袒购屋者
或许是缺乏相关的知识,许多购屋者(特别是中低档房子的买家)在购买房子后面对问题时,都会因为害怕麻烦或胆怯,而没有采取行动。 但陈佐彬表示,无论任何仲裁庭都有一个共同的倾向,即协助弱势族群。他说,好比消费者仲裁庭会比较支持消费者,同样的,购屋者仲裁庭会稍微偏袒购屋者。

“因为这些仲裁庭成立的目的,就是保护买家,即消费者和购屋者。所以,仲裁庭会尽量协助和维护买家。”

他认为,即使没有知识,购屋者在遇到问题时,不妨尝试向仲裁庭了解和寻求协助,反正只需花费10令吉。
“这或许不能完全解决问题,但至少提供解决方向。买房子本来就是麻烦的开始,所以,不要害怕麻烦!”

只挑声誉好发展商
在仲裁庭和相关执法单位,最终可能无法达到最理想和圆满的结果之际,陈佐彬奉劝购屋者在选择和决定购买房屋之前,必须加倍谨慎。
他提醒众购屋者,在购买房子之前,有一个很重要的考量点,就是发展商的名声。

“有些时候,即使房价再贵一点也没关系,因为至少你了解有关发展商品牌及过去的记录。千万不要贪小便宜,因你很难猜测到最终会出现什么问题。”
他说,有责任感和声誉良好的发展商,为了确保未来继续顺利发展,不会允许其客户有投诉的机会。
他说,万一真的有问题出现,这些发展商也会立即设法解决。

“对于很多人,房子是人生中最大型的投资,购买房子因而是一个很重要的决定。当然,经济能力是最主要的考量因素,但有必要具备正确的思维,免得最终面对问题时,必须浪费更多的金钱和时间。”

3年未建竣才可诉发展商
案例1
购买一间公寓单位,兴建至竣工交货期是3年。如果在一年后发现这公寓的工程停工,可以向购屋者仲裁庭投诉和求助吗?

答:不可以,只有3年后才可以起诉相关的发展商;因理论上,在这3年时间内,这公寓仍不算停工,发展商可选择在期限的最后几个月快马加鞭地建成这公寓。
如果3年后这公寓的建筑工程还是没有进展,购屋者可以在3年期限截止日期开始计算的12个月内,向仲裁庭起诉发展商。

工程延迟可索赔
案例2
房子延迟交货,向购屋者仲裁庭求助时,应该向发展商索取多少赔偿金?

答:假如购屋者在交货截止日期的3个月后向仲裁庭求助,他可以要求索取这3个月的赔偿金,然后保留索取之后延迟交货期限赔偿金的权利。

租户不愿搬迁不受理
案例3
透过二手市场或拍卖购买的房子,接手后,房子内的租户不愿搬迁,可否向购屋者仲裁庭求助?

答:由于这是收回土地(recovery of land)的一部分,即仲裁庭权利之外的情况,因而不能向仲裁庭求助。
这是因为,收回房舍令属于法庭的命令,仲裁庭并没有这权利;因此,这情况需要透过民事诉讼来解决。

购屋者仲裁庭的联络方式 Tribunal For Home Buyers Claims
Ministry Of Housing & Local Government,
Level 2, Block B South,
Pusat Bandar Damansara,
50782 Kuala Lumpur.

电话: 03-2092 4488/ 03-2099 8389 / 03-2099 8402
传真: 03-2093 4776
网站: www.kpkt.gov.my
电邮: tribunal@kpkt.gov.my
报道:沈素蕾

http://www.nanyang.com.my/node/372494?tid=68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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